清潔工圖方便放了把火 燒掉510萬一審被判3年
一名清運垃圾的清潔工,為了減輕工作量選擇在夜里點燃垃圾房,卻沒想到火勢蔓延,引燃了隔壁企業(yè)的貨物,導致510余萬元的重大財產損失。近日,武進法院一審判決,被告人犯失火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。 被告人陳志德是寶隆環(huán)衛(wèi)清潔工,負責鳴凰工業(yè)園內新雅路、石橋路等路段的垃圾房清運。2016年3月5日晚上8點,他騎車路過常州市河馬塑膠有限公司,為了減輕第二天的工作量,將企業(yè)東側垃圾箱里的垃圾點燃。后因風大,火勢蔓延,引燃了河馬公司圍墻內堆放的貨物。事后,兩家公估公司分別給出了510余萬和548萬余元的財產損失公估。 武進法院兩次開庭,控辯雙方圍繞陳志德點火是否工作行為;火勢能否蔓延到企業(yè)內部;消防部門事故認定能否當做證據(jù)等問題,展開激烈的舉證、質證。最終,法院對監(jiān)控視頻、證人證言、消防認定等予以采信,并采納了數(shù)額較低的損失公估。
【同期聲】審判長
吳旭東:排除了雷擊、電氣線路和遺留火種三種火災原因,不排除燃燒垃圾引燃周圍可燃物導致,該火災事故認定書是第三方做出的,雖未明確起火原因,但限定了起火原因的范圍 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陳志德在點火焚燒垃圾的過程中,應當預見可能會造成嚴重后果,且點火后就置之不理,釀成重大火災,失火罪名成立。 【同期聲】審判長
吳旭東:常州市武進區(qū)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陳志德犯失火罪,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鑿,本院予以支持,依據(jù)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之規(guī)定,判決如下,被告人陳志德犯失火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陳志德當庭表示將上訴,目前,二審及民事審判仍在進行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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