鐘樓首起留置案一審判決 被告人獲刑三年 |
時間:2019-03-02 20:18:15 來源:生活連線 作者:陽湖網 |
|
鐘樓首起留置案一審判決
被告人獲刑三年 有法可依,違法必究。近日,一名被告人因犯貪污罪和國有企業(yè)人員失職罪,被鐘樓區(qū)人民法院判刑,這是監(jiān)察體制改革后,鐘樓區(qū)監(jiān)察委員會成立以來辦理的第一起貪污犯罪案件,也是鐘樓區(qū)首起留置、法院依法判決的案件,來看報道! 65歲的被告人梅良誠,天寧區(qū)人,大學文化,案發(fā)前是常州市銀洋經濟發(fā)展公司總經理,經審理查明,2011年9月,被告人梅良誠利用負責處置銀洋公司全資子公司--金壇市童鷹紡織有限公司股權的職務便利,以股權交易定金名義,收取購買方顧某另外支付的100萬元,為了非法占有這筆錢,他虛構顧某要退還定金、并借款給常州時富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的事實,安排銀洋公司財會將這筆錢從銀洋公司直接轉賬給徐某,
2013年5月,徐某按照梅良誠的要求,將40萬元歸還到梅良誠親戚名下銀行賬戶上。另外,2006年4月起,被告人梅良誠以合作經營協議形式,將銀洋公司的資金出借給常州名力紡織有限公司,2008年到2013年期間,多次安排銀洋公司工作人員到名力公司等領取賬外資金,用于銀洋公司賬外開銷。2014年退休時,梅良誠還隱藏了銀洋公司有兩年沒有領取賬外資金和存在30萬元左右余額的情況。 同時,被告人梅良誠還存在國有企業(yè)人員失職情況,他未要求時富公司提供擔保,未充分調查對方的資產以及經營狀況、未根據規(guī)定向常州工貿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備案,違反金融借貸的相關規(guī)定,以合作經營協議形式,2010年先后將銀洋公司的380萬元借給時富公司,且在明知對方無法還錢的風險下,仍沒有采取法律手段主張債權。 庭審現場:鐘樓區(qū)人民法院法官:被告人梅良誠犯貪污罪,判處有期徒刑3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,犯國有企業(yè)人員失職罪,判處拘役5個月,決定執(zhí)行有期徒刑3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,被告人梅良誠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295480.98元,發(fā)還常州市銀洋經濟發(fā)展有限公司。 被告人梅良誠當庭表示服判、不上訴。 梅良誠身為國有骨干企業(yè)主要負責人,目無法紀,以權謀私,理應嚴懲,希望也他人可以引以為戒,做到不忘初心。
|
|
|